GB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标识要求。
本部分适用干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要时使用的玩具,也适用干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要但
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预定供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
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投石器/弹弓。
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节假日或庆典用装饰品。
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该类别的示例: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 -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 -具有历史意义的玩具复制品; -仿真武器。
在规范保证玩具产品质量可能地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投放市场的玩具在其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期限内,应当符合本部分要求。
玩具安全的目的是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程度地避免因玩具自身的某些缺
陷给儿童造成伤害。这些缺陷可能来自设计、制造工艺或制造材料。这些伤害可能有:
a)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 b)烧伤和烫伤; c) 窒息,勒死;
d)咽下或吸人异物: e) 跌倒; D 电击; g) 溺水;
h)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
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按玩具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所引起的潜在危险。
玩具及其包含的化学品应保证儿童按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的正常行为而按可预见的
合理滥用的方式体用玩时,不应损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全或健康。
特定年龄组使用的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是根据各年龄组儿童的智力和体力及应对危险的能力而制定的。应当考虑到使用者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特别是当玩具只供36个月以下儿童或其他特定年龄群体使用时。